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严禁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等;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

(四)严禁在林内山神庙、土地庙、佛龛等民间场所进行祭祀用火;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六)严禁在林区吸烟、烤火取暖、火把照明、生火野炊;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爆破、电焊等动火作业;

(八)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五、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内企业、农家宴、樱桃园等),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灭火器材,并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8880011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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