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人防工程标识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动办发〔202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动办,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市国动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工作,我办根据《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了《重庆市人防工程标识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除指挥工程外,全市范围内的已竣工人防工程(含公共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轨道交通等兼顾类人防工程)按照要求设置标识标牌。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将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图纳入设计内容。
三、已竣工人防工程的标识标牌,由属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逐年完善。
四、兼顾类人防工程参照执行,所有标注“人防工程”的相应修改为“兼顾人防”。
五、人防工程标识标牌与工程实体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由人防工程使用方负责日常维护,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监管。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识别宣传工作。
附件:《重庆市人防工程标识导则(试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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