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177号
字号名称:市中区晨节百货店
经营者:黄杰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3MA3RDLMA7L
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大学仕花园3号楼2单元501
成立日期:2020-01-15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产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饰品、化妆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汽车配件、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建材、玩具、灯具、非专控通讯器材及配件、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31日,刘魁向我局投诉市中区晨节百货店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本人地址登记注册,申请撤销本地址名下的市中区晨节百货店2020年1月15日设立登记。
2023年10月7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中区晨节百货店复函,称:“经现场检查,市中区晨节百货店不在济南市市中区大学仕花园3号楼2单元501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一份;2、现场笔录及照片;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通过查阅黄杰在2020年1月14日申请办理市中区晨节百货店的登记档案,该个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济南市市中区大学仕花园3号楼2单元501,承诺“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黄杰在2020年1月14日申请办理市中区晨节百货店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市中区晨节百货店和经营者黄杰取得联系,2023年9月1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中区晨节百货店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市中区晨节百货店2020年1月15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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