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咸民发〔202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3〕6号)要求,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由63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由63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其他县市从63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560元/人·月(即6720元/人·年)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410元/人·月(即4920元/人·年)提高到450元/人·月(即540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从85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城乡特困供养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132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55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二、提标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和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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