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家队伍,我局结合资阳实际,起草了《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向我局标准化科致电提出修改意见,电话:028-26657653;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05579710@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14号(邮编:641300),收件人:标准化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阳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家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家的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以及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专家库由资阳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各类行业技术专家、标准化工作专家组成。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安排,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监督检查及标准化培训等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热爱标准化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开拓创新,敬业求真,廉洁公正;
(三)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5年以上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经历,在相关行业、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
(四)党政部门无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或在国际、国家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职务;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行业权威、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公开征集标准化专家的通知;
(二)推荐入库的专家需要填写《资阳市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所在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五)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专家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任专家名单;
(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应邀参加标准化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反映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标准的立项评估、起草与评审,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抽查等工作;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标准化重点课题研究;
(五)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六)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及学术研讨活动;
(八)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专家行为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二)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三)在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
(四)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市场监管局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不定期举办专家标准化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家标准化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专家库遵循共享、共建原则。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地区专家进入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辖区内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经本人自愿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复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任下届专家。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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