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荣成市金骏水饺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金玉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1279号),现已审理完结,裁决由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唐金玉支付医疗费5800.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8元、护理费1343.8元、鉴定体检费130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32.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838.78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3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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