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5日到期,为加强市属国企借款行为风险管控,保证国有资金安全,现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出台目的
通过本次修订能够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借款行为,完善对外借款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因借款产生的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对借款主体及借款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借款行为的三项原则、借款的范围、借款条件及对可能产生借款或变相借款行为的约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原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和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制度,实现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资金融通和调剂。”
修改原因:企业日常资金运行已通过内部资金管理系统或人员集中实现资金集中收付,资金预算、内控、资金融通等为企业日常工作内容,为突出借款管理主题,无需在管理办法中单独强调。
(二)对市属国企借款范围进行重新明确,将“原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非国有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借款给自然人;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第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除对投资企业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份额外,不得单独或超份额对投资企业提供借款。”修订为“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借款范围限定为各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对投资的国有企业借款,市属国有企业对投资的国有企业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不得单独或超份额提供借款。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确需提供借款的,需报市国资委批准。”
修改原因:原借款范围为通过罗列不允许借款情况进行反向规定,为更好管控企业风险,防范因对外借款造成企业财务负担,对允许的借款范围进行正向明确。
(三)删除原第十条部分内容“市管国有企业与所属全资、控股、控制企业之间,同一市管国有企业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事项,出借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规定,超出内部资金管理规定的借款,须经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修改原因:该条内容存在对控股、控制企业超比例借款的可能,与“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对投资的国有企业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不得单独或超份额提供借款”冲突,本次修改将全资、控股、控制、参股等投资企业借款统一限定为按持股比例提供。
(四)将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本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时,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本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时,注册资金要明确实缴时间,在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引进其他资本时,应明确到约定时间仍不出资的,视为放弃出资退出。
修改原因:注册资金实行实缴制违背目前公司法实行认缴制的要求,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并在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
四、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财务监管与收益管理科 初秀聪
联系电话:0631-518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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