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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贾兴尧、廖九珍因保管不善,将将仁国用 (2013)第2317号、监证0168594,仁国用(2013)第2317号、监证0168593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兴尧、廖九珍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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