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通知(2023年8月7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8个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8 月7 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