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济南市住建局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多措并举,努力构建程序简、全网办、零跑腿、成本低、效率高、服务优、信息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要求,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明确提出了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评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对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建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评标活动,明确评标标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管理细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全面实现招投标交易电子化。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直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资格预审权。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

(三)进一步减轻投标人负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支票、保证保险、保函等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四)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对优质优价费用作出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市级工程奖项的优质优价费用计取办法并在合同中约定。

(六)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如适用范围、招标人管理能力界定、招标资格条件等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可操作性。

(七)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明确了评标细则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明确了投标报价评审合理的计分原则。增加了投标报价基准值的不确定性,有效防范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行为。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具体联系人:孟庆款

咨询电话:0531-5959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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