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1 年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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