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眉环委办〔2023〕6号)要求,结合眉山市林业局“三定”规定和《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形成了眉山市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1.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2.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3.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6.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7.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8.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9.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鉴定相关工作。
10.负责林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污染林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负责林产品及加工行业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工作。
11.加强计划烧荒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1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
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
染事故的,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
的林地进行重点监测。
1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林地,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
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14.承担全市森林资源资产的调查统计工作。
1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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