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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龙他项(2006)第0407号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70681005117GB00056W00000000
东江镇南智村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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