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印发通知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期,青岛市印发《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全市行政裁量权行使。

一、明确基准制定主体

《通知》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市、区(市)两级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同时汇总整理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形成本行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执法依据“一张单子”、行政处罚“一把尺子”,从源头防止处罚畸轻畸重。

二、统筹考虑裁量因素

《通知》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做到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同一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鼓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别制定的,应保持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的一致性。

三、严格遵守制发程序

《通知》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及时将制定或梳理汇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四、严格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移动执法终端,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同时,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监督。

五、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通知》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全面梳理评估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制定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符合要求的,要于2023年11月底前修订完善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完善、标准统一。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严抓规范适用和动态调整,坚决杜绝裁量权基准设定不合理、处罚畸轻畸重、“一刀切”执法行为,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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