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11月,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20〕50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理顺了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的采集、发布及职责,建立了上下管理与指导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目前该制度已过有效期,且原制度中涉及部分单位已更名。为进一步提升《办法》科学性、针对性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今年4月,运调中心编制形成《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发文(川交公路便〔2023〕172号)征求了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和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在省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计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2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8条,未采纳4条,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送审稿)》正文共包含总则”“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信息发布”“监督考核”“附则”五个章节,共计二十五条。较原《办法》章节保持不变,共修订完善了21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修订完善省级层面厅直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按照相关单位更名后的职能职责对应修订完善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职责。运调中心负责全省公路交通综合性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厅公路局归口管理全省普通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归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sc.gov.cn)及“天府畅行”技术平台维护和应用建设等工作。二是修订完善了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一是修订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分类和范围、要素。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类二是修订完善各类信息采集的主体和方式。公路静态信息由各级各部门依职负责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并同步做好新建公路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公路动态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四川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系统”完成,动态反映公路的通行状态。三是新增了结合《四川数字交通总体框架》逐步形成数字化、智能化工作体系的要求。

(三)信息发布

一是明确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的原则。遵循多层级、多领域、多渠道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资源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二是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部门出行信息发布的要求。根据公路网及所管辖区域交通运行情况,充分利用各类服务方式和新媒体服务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三是新增了与社会化第三方合作发布、拓展服务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展与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合作,丰富出行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拓宽信息辐射范围,满足出行者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四是新增了信息发布安全的要求。

监督考核

修订完善了监督考核的层级和要求。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厅直单位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厅统一年度工作考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五)附则

明确《办法》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日印发的《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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