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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郑存林诉你单位工资等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2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7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900元、护理费2289.65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协助申请人领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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