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政策解读

为适应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7月26日颁布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七条内容,分为总则、铁路设备的生产、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编制中,一是注重体现政府监管特点。侧重明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不涉及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区别于行业技术标准等管理要求;二是注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侧重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和义务,以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技术状态;三是注重铁路企业差异化监管需求。侧重明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最基本管理要求,允许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四是注重完善监管处罚相关依据手段。侧重明确可操作性、相对具体的罚则要求,量化处罚裁量权,尽量缩小裁量空间。

《办法》的颁布,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行业监管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是国家铁路局的主要法定职责之一,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二是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办法》明确了相关企业建立并执行保障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及责任,为国家铁路局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手段;三是进一步满足了铁路运输市场多元化发展需要。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化,铁路运输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统筹行业发展与安全,实施精准监管提供了支撑;四是进一步提升了铁路行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持续对原铁道部不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涉及企业管理范畴的内容下放企业自行管理,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督促企业坚守安全底线,防止监管缺位提供了保证。

《办法》中的铁路设备,主要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铁路专用设备范围基本一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以及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牵引供电设备、电力设备、线路路基、轨道、桥隧等铁路基础设施设备,上述铁路机车车辆和铁路基础设施设备的零部件亦包含其中。

《办法》中的技术规范,主要是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铁路行业技术管理规章,以及经行业部门共同认可的暂行技术要求或规定等技术文件。

《办法》中的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主要是指新型铁路机车车辆投入到铁路营业线上运行或者新型铁路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在铁路营业线上使用以验证其技术、安全等相关性能的一种工作机制。

《办法》中的不具备许可条件,主要包括应当许可而未经许可和许可条件不再保持等两种情形。

《办法》的颁布,将有效解决铁路设备监管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依据及手段缺失问题,比如,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未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即组织实施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机车车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铁路设备维修技术规则、新型铁路设备未对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以及未建立问题库并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等行为,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政策: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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