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显秀:
本委受理杨芳等5人诉你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3】2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芳42000元、巩敦停38000元、刘克双78000元、任素容38000元、何沛中36000元。二、任显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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