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工作质量,经会商研究,现将《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31-2379552;电子邮箱:1346858832@qq.com。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1号附1号307室。
附件: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公示、评价、发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统一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
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等现场行为表现。现场信用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所有产生了现场加、扣分的项目的现场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单个项目的现场得分=基准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九条 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所有企业当天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现场信用评价。系统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暂定B级,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宜宾,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
企业应持《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3)和《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附件4)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企业印证材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向其在宜宾市办公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三条 系统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 ”、“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评价及应用
第十九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
A级:信用分在85(包含85分)以上,并在我市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为A级;
B级:信用分在85(包含85分)以上,在我市无在建项目的企业;信用分75(包含75分)-85分(不含85分)的企业;
C级:信用分为65-75分(不含75分)的企业;
D级:信用分为65以下(不含65分)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A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
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
对评价为D级企业,在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在宜宾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存入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而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信用分和排名为60日平均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二十九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宜宾市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
附件1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分类 | 评价 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上限 | 评价 期限 | 采集单位 | 需要上传的资料 | 备注 |
1 | 基准 信用分 | 基本分 | 80 | 有效期 至竣工 | 企业诚信申报 | 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 | ||
2 | 良好行为加分 | “四新” 技术 | 项目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应用经专家论证后的“四新”技术,每项加0.5分。 | 1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验收记录、现场实施照片 | |
3 | 省、市级观摩会 | 1.近1年内组织召开省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5分; 2.组织召开市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2分; 3.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每次加1分。 | 8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企业诚信申报 | 观摩会举办通知、观摩会现场照片等 | ||
4 | 绿色建筑标识加2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选取本地建材产品且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购买本地建材的开票金额占合同总金额达25%(含)—30%的,得0.5分;30%(含)—35%的,得0.8分;35%及以上的,得1分。 | 2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现场照片、购买合同、发票 | |||
项目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3分 | 3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5 |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标准化管理 | 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文件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制定企业《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操作手册》。 | 0.5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操作手册》和建设、施工、监理审批表。 | ||
良好行为加分 | 企业对项目每月进行质量专项检查并有效整改,现场留存有完整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的。 | 0.5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 | ||||
6 | 良好行为加分 | 安全生产清单制 | 项目安全生产推行清单制,相关印证资料完整的,加1分。 | 1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7 | 良好行为加分 | 安全体验设施 | 项目设置安全体验设施,并用于从业人员教育,体验项目不少于3项,加0.5分,不少于5项加1分。 | 1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8 | 良好行为加分 | 根治欠薪检查 | “近1年内接受并通过国家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1.5分;近1年内接受并通过省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1分;近1年内接受并通过市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0.5分。”
| 3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9 | 质量管理类不良信息扣分
| 工程资料情况 | 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每次扣0.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0 | 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 未按相关规定取样、送检或需复检的材料进场未按要求进行复检;未按要求留置试块,或留置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每项扣0.5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1 | 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每次扣0.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2 | 现场施工情况 | 未按要求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的,每个工程项目扣0.5分。 | ||||||
13 | 使用未经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或未经审查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每次扣1分。 | |||||||
14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签署质量验收文件、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 |||||||
15 | 质量保证资料无可追溯性或不及时收集、归档的,每项扣0.1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6 | 质量管理类不良信息扣分 | 工程分包及管理 情况 | 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未报监理单位审查,或未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未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每次扣0.5分。 | |||||
17 | 验收及 公示情况 |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应公示未公示或虚假公示的,每次扣1分。 | 6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8 | 项目经理履职到位情况 | 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每次扣1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19 | 在岗履职 | 项目备案人员中:项目经理无故未在岗履职,每次扣0.5分;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0.2分;其他应在岗的项目备案人员,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0.1分; 全员无故未在岗履职的,每次扣2分。 | ||||||
20 | 廉洁施工 | 施工企业违反廉洁施工纪律,相关从业人员发生行贿受贿行为,每次扣1分。 | ||||||
21 | 整改不力 |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分。 | 6个月 |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22 | 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的,每次扣1分。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每次扣0.5分。 | |||||||
23 | 逃避监管 | 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每次扣1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24 |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智慧工地设备接入管理 |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视频监测未按规定接入宜宾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每项扣1分。 | 6个月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集或者相关系统自动推送 | |||
25 | 智慧工地实名制 管理 | 实名制未按规定接入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按规定对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存在虚假打卡的,管理人员每人次扣0.2分,一般作业人员每人次扣0.1分。项目负责人月考勤率低于80%的,扣0.2分;低于50%的,扣0.3分;未考勤的,扣0.5分。 | 3个月 | |||||
26 |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智慧工地扬尘噪声视频在线监测管理 | 建设工地扬尘、噪声、视频监测设备系统无故持续离线48小时未整改的,每次扣0.1分。建设工地扬尘、噪声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1小时均值超过相关规定的限值,未整改到位且施工单位4个小时内未在平台进行回复的,每次扣0.1分。 | 3个月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集或者相关系统自动推送 | |||
27 | 安全清单式管理 | 未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安全责任清单、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每个项目扣0.3分。未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的扣0.1分。 | ||||||
28 | 人员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 抽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的,每次扣0.2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29 | 危大工程管理 |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施工单位扣1.5分。施工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每次扣1.5分。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扣1.5分; | ||||||
30 |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安全防护用品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每个项目扣0.5分,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每人次扣0.1分;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防护用具检查的每次扣0.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1 | 起重机械管理情况 | 使用翻新或拼装设备的每台扣1.5分;用于项目的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扣1.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2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每人次扣0.3分。 | ||||||
33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每次扣0.5分。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5分,连带责任单位扣2.5分;发生较大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10分,连带责任单位扣5分。;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15分,连带责任单位扣7.5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单位扣30分,连带责任单位扣15分。谎报、瞒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 ||||||
34 |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文明施工管理 | 项目未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要求的,每次扣0.2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账的每个项目扣0.2分。项目违反夜间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项目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每次扣1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5 | 施工用电 | 施工用电不符合相关规定,每次扣0.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6 | 整改不力 | 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7 |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建材管理 |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被相关部门查实有责任的每次扣0.5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8 | 监督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手续办理 |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每次扣1.5分。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加扣2分。 | 12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39 | 文明施工管理 | 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违法进行上述行为,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 3个月 | |||||
40 | 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 ||||||
41 | 监督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 安全防护管理 |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每次扣1分。 | 3个月 |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 |||
42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每次扣1分。 | |||||||
43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每次扣1分。 | |||||||
44 |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每次扣1分。 | |||||||
45 | 手续办理 | 未按规定办理入川备案企业扣20分。 | 3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47 | 农民工 工资类不良行为扣分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实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考勤的,每人次扣0.2分。 | 6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50 |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劳资专管员并履行规定职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分。 | |||||||
51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1分。 | |||||||
5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 6个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53 | 发生讨薪事件后,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协调处置讨薪事件、对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或拖欠投诉不受理、不处置、置之不理的;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协调达成一致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每次扣2.5分。 | |||||||
54 | 施工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或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为由,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每次扣2.5分。 | 12个月 | ||||||
55 | 农民工 工资类不良行为扣分 | 由于欠薪导致农民工在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造成不良影响,被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在项目属地县区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为3个月;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1.5分,集访人数达50以上的每次扣4分,评价期限为6个月。在省、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集访人数20以下的每次扣1.5分,评价期限为6个月;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2.5分,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次扣6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5分。 | 见评价 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 ||||
备注:1.奖励中所指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2.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3.企业有多个项目申请同一加分项的,加分分值不超过该加分项的加分上限。 4.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 5.对由评价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后立即生效且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和更改申请。 6. 上传的照片应准确显示地理位置和拍摄时间。 7. 所有加分项后续成为国家、省、市强制性要求时不再加分。 |
附件3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 所 在 地 | 市(省) 区(市) | 企业成立时间 |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
法 定 代表人 | 职 务 | 在宜 负责人 | 职 务 | |||||
联系人 | 职 务 | 手 机 | 电 话 | |||||
传 真 | 企业 网址 | |||||||
企业 从业 人员 状况 | 注册执业人员人,其中: 建造师一级 人 二级 人 造价师 人 其他 人 | |||||||
有职称人员: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 ||||||||
年末从业人数: 人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九大员) 人 特种作业人员: 人 | ||||||||
企业 纳税 状况 | 上一年度在宜纳税总额 | 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 | ||||||
奖励 | (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 |
申报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 申报 年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真实、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本市企业“走出去”)
序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合同造价(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已完成产值(万元) |
汇总 | |||||
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外市企业“带本市企业走出去”)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合同造价(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已完成产值(万元) |
汇总 |
注:汇总栏填写近3年在本市或外省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