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广大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工作质量,经会商研究,现将《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39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31-2379552;电子邮箱:1346858832@qq.com。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1号附1307

附件: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815

附件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公示、评价、发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统一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等现场行为表现。现场信用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所有产生了现场加、扣分的项目的现场得分的算平均值,单个项目的现场得分=基准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九条  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所有企业当天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现场信用评价。系统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暂定B级,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宜宾,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

企业应持《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3和《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附件4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企业印证材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向其在宜宾市办公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三条  系统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 ”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评价及应用

第十九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

A级:信用分在85(包含85分)以上,并在我市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为A级;

B级:信用分在85(包含85分)以上,在我市在建项目的企业信用分75(包含75分)-85分(不含85分)的企业;

C级:信用分为65-75分(不含75分)的企业;

D级:信用分为65以下(不含65分)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A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

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

对评价为D级企业,在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在宜宾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存入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而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信用分和排名为60日平均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二十九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宜宾市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3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


附件1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分类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上限

分值

评价

期限

采集单位

需上传的资料

1

基本

信息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60

企业

存续期

企业诚信申报

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企业资质信息;3.安全生产许可证;4.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5.省外企业须提供入川备案相关材料。

2

良好行为信息

社会贡献:企业当年参与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

1、企业参加宜宾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脱贫、卫生、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加0.5分。

2、企业选派专家参与宜宾市住建局组织的房屋质量安全排查、风险评估等非盈利性评估、鉴定、检查等任务并被市住建局或市建筑产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活动加0.5分。

3

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1.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表扬等证明文件;2.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照片和文件

3

经济贡献:上一年度在宜宾市纳税前400

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排名第1-20名的加10分,第21-40名的加7分;第41-60名的加6分;第61-100名的加5分;第101-150名的加4分;第151-250名的加3分;第251-400名的加2分;未申报或纳税的加0分。

10

自本次评价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由市税务部门提供排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后统一录入


4

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由市税务部门提供排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后统一录入


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企业

新办(增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加2分;

新办(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加1分。

2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新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升一级加2分,一级升特级加3分。

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一级加1分。

3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新资质证书

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省级、国家、市、县(区)级奖励、表彰。

1、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加3分;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每个项目2分;获得国家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2分;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加2分;获得国家级钢结构奖加2分;受到住建部表彰每次加2分。

2、获得天府杯、四川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得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1分;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加1分;取得省级技术中心认证的加2分;受到省住建厅表彰每次加1分。

3、获得酒都杯、宜宾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每个项目加1分;入选宜宾市建筑业诚信企业3分;受到宜宾市住建局或市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表彰每次加1分。

4、装配式建筑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分;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

5.获得县(区)委、县(区)政府奖励、表彰奖励的企业,每次奖励、表彰加2分;获得县(区)委办公室、县(区)政府办公室奖励、表彰奖励的企业,每次奖励、表彰加1.5分;获得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奖励、表彰奖励的企业,每次奖励、表彰加1分。

8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表彰文件

7

行业统计报送

每年31日前统一从统计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纳入宜宾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加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统计申报材料

每年31日前统一由纳入宜宾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宜宾市增速的加1分;超过宜宾市增速1倍及以上的再加1分。

2

统计申报材料

8

本市企业走出去,外市企业带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

本市企业走出去。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分类统计,总合同价三千万元() 以下加1分,合同价三千万到五千万元() 1.5分,合同价五千万到一亿元 () 2分,合同价一亿元到五亿元 () 2.5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 3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5分。

外市企业带本市企业走出去。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分类统计,总合同价三千万元() 以下加1分,合同价三千万到五千万元() 1.5分,合同价五千万到一亿元 () 2分,合同价一亿元到五亿元 () 2.5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 3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5分。

(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信息,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有效印证资料。)

5

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统计申报材料

9

联合体

中标

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承揽项目,合同中约定本地企业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0%(含)—35%的,各加1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5%(含)—40%的,各加2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40%及以上的,各加3分。

3

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统计申报材料

10

市场

培育期

对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我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给予其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特级、一级施工承包企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分别加10分、8分。

10

新资质证书之日起24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1.旧资质证书

2.新资质证书

11

不良行为信息

资质类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每次扣3分。


1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每次扣3分。


1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每次扣3分。


15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16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每次扣3分。


17

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证书,每次扣3分。


18

省外建筑业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19

不良行为信息

市场

交易类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的。每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号交纳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的。涉事企业每次扣3分。


21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2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每次扣3分。


23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每次扣4分。


24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每次扣4分。


2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每次扣4分。


26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每次扣3分。


27

投标报价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每次扣3分。


28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背离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分。


29

在招投标活动中虚构事实、恶意举报、扰乱招投标秩序的,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30

不良行为信息

合同

履约类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门

31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每次扣1.5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1.5分。


32

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综合

管理类

基本信息变更后未在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每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门

33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每人每次扣2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人次加扣2分。


34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每次扣2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分。


35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每次扣3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3分。


36

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综合

管理类

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见评价

标准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门

37

因不良行为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省级(含省)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行政处罚决定对信用记录有规定的,按处罚决定执行。该不良行为在立案查处前已被扣减信用分值的,处罚后可以抵扣行政处罚扣分。


38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认定的,每起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39

注册地在宜宾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40

拒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统计的,每次扣1分。


41

信用信息申报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含补录业绩),每条扣1分。


42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每人次扣1分。


43

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人次扣2分。


长期,直至该不良行为被纠正


44

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

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2分;

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附件2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分类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上限

评价

期限

采集单位

需要上传的资料

备注

1


基准

信用分

基本分

80

有效期

至竣工

企业诚信申报

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


2

良好行为加分

四新

技术

项目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应用经专家论证后的四新技术,每项加0.5分。

1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验收记录、现场实施照片


3

省、市级观摩会

1.1年内组织召开省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5分;

2.组织召开市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2分;

3.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每次加1分。

8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诚信申报

观摩会举办通知、观摩会现场照片等


4


绿色建筑标识加2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选取本地建材产品且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购买本地建材的开票金额占合同总金额达25%(含)—30%的,得0.5分;30%(含)—35%的,得0.8分;35%及以上的,得1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现场照片、购买合同、发票




项目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3

3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5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标准化管理

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文件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制定企业《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操作手册》。

0.5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操作手册》和建设、施工、监理审批表。


良好行为加分

企业对项目每月进行质量专项检查并有效整改,现场留存有完整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的。

0.5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


6

良好行为加分

安全生产清单制

项目安全生产推行清单制,相关印证资料完整的,加1分。

1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7

良好行为加分

安全体验设施

项目设置安全体验设施,并用于从业人员教育,体验项目不少于3项,加0.5分,不少于5项加1分。

1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8

良好行为加分

根治欠薪检查

1年内接受并通过国家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1.5分;近1年内接受并通过省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1分;近1年内接受并通过市级根治欠薪检查的项目,加0.5分。

3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9

质量管理类不良信息扣分

工程资料情况

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每次扣0.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0

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未按相关规定取样、送检或需复检的材料进场未按要求进行复检;未按要求留置试块,或留置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每项扣0.5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1

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每次扣0.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2

现场施工情况

未按要求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的,每个工程项目扣0.5分。




13

使用未经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或未经审查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每次扣1分。




14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签署质量验收文件、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15

质量保证资料无可追溯性或不及时收集、归档的,每项扣0.1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6

质量管理类不良信息扣分

工程分包及管理

情况

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未报监理单位审查,或未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未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每次扣0.5分。




17

验收及

公示情况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应公示未公示或虚假公示的,每次扣1分。


6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8

项目经理履职到位情况

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每次扣1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19

在岗履职

项目备案人员中:项目经理无故未在岗履职,每次扣0.5分;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0.2分;其他应在岗的项目备案人员,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0.1分;

全员无故未在岗履职的,每次扣2分。




20

廉洁施工

施工企业违反廉洁施工纪律,相关从业人员发生行贿受贿行为,每次扣1分。




21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分。


6个月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22

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的,每次扣1分。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每次扣0.5分。





23

逃避监管

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每次扣1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24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智慧工地设备接入管理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视频监测未按规定接入宜宾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每项扣1分。


6个月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集或者相关系统自动推送



25

智慧工地实名制

管理

实名制未按规定接入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按规定对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存在虚假打卡的,管理人员每人次扣0.2分,一般作业人员每人次扣0.1分。项目负责人月考勤率低于80%的,扣0.2分;低于50%的,扣0.3分;未考勤的,扣0.5分。


3个月



26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智慧工地扬尘噪声视频在线监测管理

建设工地扬尘、噪声、视频监测设备系统无故持续离线48小时未整改的,每次扣0.1分。建设工地扬尘、噪声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1小时均值超过相关规定的限值,未整改到位且施工单位4个小时内未在平台进行回复的,每次扣0.1分。


3个月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集或者相关系统自动推送



27

安全清单式管理

未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安全责任清单、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每个项目扣0.3分。未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的扣0.1分。




28

人员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抽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的,每次扣0.2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



29

危大工程管理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施工单位扣1.5分。施工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每次扣1.5分。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扣1.5分;




30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安全防护用品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每个项目扣0.5分,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每人次扣0.1分;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防护用具检查的每次扣0.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1

起重机械管理情况

使用翻新或拼装设备的每台扣1.5分;用于项目的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扣1.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每人次扣0.3分。




33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每次扣0.5分。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5分,连带责任单位扣2.5分;发生较大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10分,连带责任单位扣5分。;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扣15分,连带责任单位扣7.5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单位扣30分,连带责任单位扣15分。谎报、瞒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34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未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要求的,每次扣0.2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账的每个项目扣0.2分。项目违反夜间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项目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每次扣1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5

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不符合相关规定,每次扣0.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6

整改不力

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7

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建材管理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被相关部门查实有责任的每次扣0.5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8

监督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手续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每次扣1.5分。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加扣2分。


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39

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违法进行上述行为,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3个月



40

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41

监督管理类不良行为扣分

安全防护管理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每次扣1分。


3个月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42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每次扣1分。




43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每次扣1分。




44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每次扣1分。




45

手续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入川备案企业扣20分。


3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47

农民工

工资类不良行为扣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实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考勤的,每人次扣0.2分。


6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50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劳资专管员并履行规定职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分。




51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1分。




5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每次扣2.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5分。


6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53

发生讨薪事件后,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协调处置讨薪事件、对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或拖欠投诉不受理、不处置、置之不理的;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协调达成一致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每次扣2.5分。




54

施工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或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为由,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每次扣2.5分。


12个月



55

农民工

工资类不良行为扣分

由于欠薪导致农民工在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造成不良影响,被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在项目属地县区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为3个月;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1.5分,集访人数达50以上的每次扣4分,评价期限为6个月。在省、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集访人数20以下的每次扣1.5分,评价期限为6个月;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2.5分,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次扣6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5分。


见评价

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备注:1.奖励中所指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2.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3.企业有多个项目申请同一加分项的,加分分值不超过该加分项的加分上限。

      4.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

      5.对由评价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后立即生效且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和更改申请。

      6. 上传的照片应准确显示地理位置和拍摄时间。

      7. 所有加分项后续成为国家、省、市强制性要求时不再加分。



附件3

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

市(省)   区(市)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代表人



在宜

负责人




联系人







E-mail


企业

网址



企业

从业

人员

状况

注册执业人员人,其中: 建造师一级         二级      

造价师           其他         

有职称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年末从业人数: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九大员)      特种作业人员:      

企业

纳税

状况

上一年度在宜纳税总额

        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

奖励

(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

申报经办人:    申报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  申报    年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真实、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本市企业走出去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合同造价(万元)

开、竣工日期

已完成产值(万元)













汇总


对外拓展企业工程业绩表外市企业“带本市企业走出去”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合同造价(万元)

开、竣工日期

已完成产值(万元)













汇总


注:汇总栏填写近3年在本市或外省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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