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一般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轻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

较重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在违法行为中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故意行为的;

2.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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