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 |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一般 |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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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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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在违法行为中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故意行为的; 2.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从重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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