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动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372号)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我市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机关的有关答复,现就政策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青发改价格〔2021〕372号文件明确“在本通知执行前,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是指2022年1月1日以前曾经办理过人防相关审批手续的,则应当按照原审批时的缴费标准征缴。而2022年1月1日后新审批(无论是否已经开工建设,只要是首次审批即视为新审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征缴标准均按照青发改价格〔2021〕372号文件执行。
请各审批征缴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通过金宏发送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临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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