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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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审批 文号 | 发文 时间 | 审批 决定 |
1 | 重庆市龙泰电力有限公司
| 重庆市龙泰电力有限公司藤子沟生态放流设施完善项目 | 渝(石)环准〔2023〕017号 | 2023年8月7日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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