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重庆市荣昌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结合荣昌区实际,制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我委房屋征收科对照市政府实施细则和周边相关区县政策标准,拟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530日向区级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89日组织区级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被征收人代表以及法律顾问对《实施意见》进行论证。下一步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文件主要内容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我区起草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征收部门及部门职责、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5. 关于《实施意见》施行时间。明确《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二)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该《实施意见》对《实施细则》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施意见》未涉及规定的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部门和镇街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2. 按照上位文件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费额标准》。

3.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明确未经登记建筑、房屋性质用途的认定组织单位以及具体组成单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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