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本次政策修订延长了政策保障期限,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原政策,高层次人才及企业享受保障期限最长为2年,但企业初创期通常为3至5年,原政策难以覆盖企业创业周期。新修订的《办法》将政策保障年限由2年延长至4年,由市县两级财政对高层次人才保险提供4个年度的保费补贴,确保政策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同时,对享受原政策未满年限的,规定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剩余年限,保证了政策的接续性。
问题二:与原政策相比,新修订的政策在资金支持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原政策规定,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单个企业和个人年度补贴保费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杠杆效应,新修订的《办法》采取企业自担+财政补贴的方式分担保费,并实施财政补贴有序退坡,实现政策与市场的有效过渡与衔接。其中,对投保“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人才每年最高补贴保费15万元,并按保费80%、70%、70%、60%的比例逐年退坡;对投保“人身保障保险”的人才每年最高补贴保费1万元。对单个投保对象的年度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所需市级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问题三:新修订的政策在扶持企业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原政策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度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首次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其创办企业,每年保障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新修订的《办法》将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纳入保障范围,据初步统计,每年保障对象数量可达到30人左右,进一步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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