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
半岛·诸城新闻
情系诸城 心怀半岛
新闻热线:6110611 投稿邮箱:bdzcxw@163.com
✍自古评论出人才,期待你的神评论!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