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执罚〔2023〕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7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R3QN7H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湖海村永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柱县下路镇湖海村永兴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户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210头猪(仔猪180头,母猪20头,育肥猪10头),换算成生猪当量为68头生猪,属于养殖专业户。你养殖户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其贮存池的粪污通过小孔渗漏,并使用管道将粪污抽至外环境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6月19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兰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其贮存池的粪污通过小孔渗漏,并使用管道将粪污抽至外环境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养殖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养殖户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户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养殖户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其贮存池的粪污通过小孔渗漏,并使用管道将粪污抽至外环境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已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我队现场复查时,你养殖户已积极整改,修复了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原排入雨水沟的粪污已清理无害化处置。综合考虑你养殖户属于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养殖户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养殖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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