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6﹞19号)、《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医保办〔2023〕14号)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00号)等精神,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2022年实际发生数不做增减,2023年职工医保基金按照2022年实际发生数增长15%。城乡居民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与参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参保完成率低于95%的,指标扣减30万元;高于95%(含95%),低于99%之间的,指标扣减20万元;高于99%(含99%),不扣减指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下达你们(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一般诊疗费按2022年额度不做增减(翠屏区567万,叙州区493万,南溪区533万,江安县147万,长宁县305万,高县155万,珙县187万,筠连县323万,兴文县218万,屏山县199万)。)

二、支持精神卫生、中医药等事业发展。

(一)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相关部门“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要求,给予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医保基金充分保障。对各区县(含市本级)下达的精神病总额控制指标额度仅作为参考指标。

(二)支持中医药事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三、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引导分级诊疗,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县(区)级医疗机构、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

(二)支持医共体建设,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支持医共体建设,提高医共体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四、各县(区)医保局要商同级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于8月15日前将总额控制指标下达至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各县(区)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后15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职工)

2.2023年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居民)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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