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发布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海洋环境质量,规范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现批准《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水、沉积物及生物质量状况评价。
 
  海水质量评价:
 
  1.评价指标
 
  海水质量评价依据 GB 3097 所列指标,按需求选择指标开展评价。
 
  2.数据要求
 
  开展海水质量评价的数据资料应符合 GB 17378.2 和 HJ 442.3 中水质监测一般要求,按 HJ 442.2 中监测数据信息与数据处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使用。在分层采样的情况下,油类采用表层数据进行评价;其他指标在采样点水深小于或者等于50m时采用多层数据的平均值进行评价,在采样点水深大于50m时采用表层数据进行评价。
 
  3.评价网格
 
  根据不同的评价尺度,选择不同精度的网格数据集进行海水质量评价。管辖海域评价网格分辨率不低于 1′×1′;海区评价网格分辨率不低于 0.5′×0.5′;省级评价海域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00 km²时,评价网格分辨率不低于 0.05′×0.05′;省级评价海域面积小于 10000 km²时,网格分辨率不低于 0.01′×0.01′;地市级及重点河口、海湾评价网格分辨率不低于 0.01′×0.01′。
 
  海洋沉积物质量评价:
 
  1.评价指标
 
  沉积物评价指标包括硫化物、有机碳、汞、镉、铅、锌、铜、铬、砷、油类、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另外,粒度作为沉积物质量评价的辅助指标,用于评价沉积物类型变化和辅助阐释污染分布特点。
 
  2.数据要求
 
  开展海洋沉积物质量评价的数据资料应按 GB 17378.2 和 HJ 442.2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使用。
 
  海洋生物质量评价:
 
  1.评价原则
 
  以海洋贝类(双壳类)为监测生物,以 GB 18421 为评价标准,与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配套执行,用于表征海洋环境质量。
 
  2.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为海洋贝类体内的总汞、镉、铅、铬、砷、铜、锌、石油烃、六六六和滴滴涕。
 
  3.数据要求
 
  开展海洋生物质量评价的数据资料应按 GB 17378.2 和 HJ 442.2 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使用。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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