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9日 星期三

关于征求《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724日前书面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与创新科(联系电话:0825—2226915,电子邮箱314980032@qq.com)。

 

  附件:    附件: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3日

      

 

 

附件

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会议精神,发挥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着力扬优势、锻长板,促创新、增动能,建集群、强主体,加快建设遂宁特色现代化工业体系,打造高质量制造业集群,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一)做强特色产业集群。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产业集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支持。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夯实产业园区载体。对首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类(创新类品牌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三)推动产业强链韧链。鼓励按产业链招大引强,对制造业招商引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直园区给予激励。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下同)企业纳入国家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级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

(四)推进项目提速增量。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落户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6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对市级现有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绿色化发展

(六)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项目,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信息消费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七)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AA级、AAA级评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强化绿色发展导向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纳入并实施省市级落后产能退出计划的企业,按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原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九)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定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认定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强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取得的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投入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产品新列入全国、全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目录所列入产品经认定获得国、省产品创新研发补助、保险补贴、销售奖励的,每一单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十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和中国标准创新奖、企业标准领跑者以及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质量奖、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

(十三)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造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集群,重点扶持“3+3+3”产业初创期、成长期项目。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对成功上市的按上市激励政策予以激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融资机制,鼓励提高贷款抵押率,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惠贷产品使用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

七、强化要素服务支持

(十四)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每年工业用地供地计划不低于年度供地计划的50%,新增工业用地100%标准地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约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完善人才引育机制。推荐优秀企业家、工匠等优秀企业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经纬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在川中明珠计划本土培育项目评选中,向“3+3+3”重点产业人才予以倾斜;支持和鼓励“3+3+3”重点产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优化企业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省级及以上平台不超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省级(含)以上资金专项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补助,境外5/省外2/省内1/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附则

十八)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科技发展资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资金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本政策及现行市级其他奖励政策财政资金支持。

十九组织实施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初审并负责解释。相责任单位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十)执行时间本政策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20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市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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