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鲁民〔2007〕73号)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即行废止。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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