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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