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市自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以来,大部分县区落实的较好,但有部分县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不备案、物业服务项目不掌握等问题,导致物业管理不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二、文件制定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范围。一是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非前期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实施或续签物业服务项目,在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两种。
(三)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章。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修订完善,形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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