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令第13号)
(四)《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要求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依据本规定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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