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万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捷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安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支强、陈小奇、程保民、等8人诉你单位工资等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276-2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陕西中安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石支强20000元。二、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潍坊万兴置业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陕西中安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程保民57400元,赵新社14400元,赵发全25000元,孙双双6800元,宋锡胜15000元。二、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潍坊万兴置业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陕西中安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小奇工资20000元。二、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潍坊万兴置业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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