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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在言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3】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468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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