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偿还决定书公告

                    寿社保工决字【2023】3号

寿光市天华装卸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于2023年6月19日先行支付你公司工伤职工孔祥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893元,共计139893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责令偿还决定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逾期不偿还,以139893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偿还利息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  号:1607 0061 0902 4938 952

开户行:工商银行寿光支行

    如对本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2023年7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