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〡《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202331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正式施行,对罚款数额的裁量规则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现行《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审发〔202250号)裁量规则等内容已与我市最新规定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切实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市审计局对现行基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审发〔202338)已于202374日印发,从202391日起施行。

二、修订过程

按照工作安排,市审计局起草完成了《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市审计局各处室、各区县审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4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和反复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原《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638条,此次修订删除重复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28条,修改7,新增1条,保留3条,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细化裁量基准作了衔接规定,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本基准相抵触。

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裁量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对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审计调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分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按照4种不同情形予以处罚;规定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4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罚等。

第七条,规定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市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审计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裁量行为监督,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处罚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的,市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裁量标准适用原则、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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