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聚合平台要严格审核进驻企业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对已接入、未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要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办理备案。要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聚合平台应在其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 App、小程序)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安全保障规则等事项。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聚合平台应当加强平台内经营者安全监督管理。对接入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及其提供的租赁服务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平台内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及其提供的租赁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在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涉及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提供聚合服务,直至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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