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建议。2023年,积极争取上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市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0万元,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跟踪监管。
2.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向上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 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对我市的支持。
4. 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
5. 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6.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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