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4日 星期二

《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入,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多次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公文代拟稿),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现就文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决策具体包括哪些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公文制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二、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市政府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镇(街)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审查事项以外的其他合法性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关于合法性初审

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由承办单位负责。需要进行合法性初审的,在提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之前完成。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模板详见附件。

四、关于提报材料

承办单位通过“法治一张网”提报合法性审查材料。涉密或其他确需提报纸质材料的除外。

五、关于审查事项

对每个行政决策从权限、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

六、关于合法性审查期限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单位修改材料或补齐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限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七、关于审查结果

对审查发现的合法性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对审查发现的法律风险,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决策和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出台。

对涉及重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探索性事项,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时,在符合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创新的实际需求,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为制度试点、制度创新等提供法治支持。

八、关于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外脑优势,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九、关于法律责任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关于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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