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遂宁市第二批新开展及修订部分要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精神,按照《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要求,为促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医疗服务需求市医保局按程序对15项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定价、对1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部分要素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制定价格程序

市医保按程序对相关项目进行了成本测算、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保局批复同意后,15项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定价、对1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部分要素修订

三、政策主要内容

对“一般检查治疗(儿科加收)”“使用激光刀加收”等15项加收项目定价,对“排泄物的毒物测定”“尿羟脯氨酸测定”等11项进行了部分要素修订。

政策文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示程序,积极做好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文件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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