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方式优化

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方式。

根据公告,企业7月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相关信息并享受税收优惠。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聚焦创新发展,紧扣广大经营主体所需所盼,持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扣除比例,扩大受益主体范围,提前享受政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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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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