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渝中住建〔2021〕231号,以下简称2021-231号文),政策说明及解答如下:
问:2021-231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鉴于此,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及时出台了2021-231号文。
问:2021-231号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1-231号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包括:申报主体、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和政策衔接。
申报主体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两个流程(普通程序和应急简易程序)的申报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六种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政策衔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已申报实施的应急简易程序在文件实施后的申报主体资格获取方式。
问: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需要解答,如何联系?
答:2021-231号文由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进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渝中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渝中区中山一路183号观音大厦五楼,电子邮箱:1918411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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