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刘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受让合作社位于甲村377亩蔬菜大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便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有橱柜、沙发、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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