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村集体并无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的权限,即便何某与村集体签订了补充协议,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至于工商登记、环评、防疫等行政许可,均不能代替用地审批。所占的土地规划用途是农用地,是可用于种植的耕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何某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将承包地用于建设猪舍等设施,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而且,在用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何某应当对地块属于基本农田及其行为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其也明确供称执法人员曾说明地块的性质。因此,何某诉称不知道该宗地系基本农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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