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近年来,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细颗粒物(PM2.5)浓度仍未达标,臭氧(O3)污染问题凸显。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已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刚要》指出,要“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O3)增长趋势,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实施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有效推进VOCs源头减排,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自贡市加快实施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自贡市加快实施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办法》(试行)》共包括三部分:VOCs含量(质量比)核算基本原则、产品认定、管理要求及责任等。
(一)VOCs含量(质量比)核算。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对核算基本原则、核算参数及检测规范、VOCs质量比计算公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溶剂型原辅料中VOCs含量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状态(如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含量;水性原辅料中VOCs含量是指产品中扣除水分后的VOCs含量。
(二)产品认定。本办法明确,质量比低于10%的产品认定实行企业申请承诺制,企业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及书面承诺书,由辖区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出具认定说明并报至市级部门备案管理。
(三)管理要求及责任。本办法明确,经复核确认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原辅材料的工序,在确保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可豁免相关管控措施(可不进行无组织排放收集、可不参加臭氧污染防控错峰生产等);企业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所提供支撑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规范建立相关台账;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抽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三、其他说明
《自贡市加快实施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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