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3年3月底,《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期满,我们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并按照有关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和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修订依据。本《办法》的修订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青岛、南宁、珠海等许多地市经验。
(二)修订过程。《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在单位内部向科室和下属单位征求了意见。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我们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今年2月2日至2月6日,我们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市档案局、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修改建议,已采纳修改。今年2月,我局邀请了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按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立即进行了修改,参与评估论证人员一致认为《办法》已具备出台条件,建议修订出台后严格施行。3月2日,我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3月3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28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移交有关规定,为保证城建档案的顺利收集和移交,《办法》对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对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告知、档案资料的标准和要求、验收规定以及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主要为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办法》规定了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对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办法》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实质性解读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关于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规定;同时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原有《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修改。在《办法》中将原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移交。另外,取消了“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划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规划核查”的规定。
五、关键词解释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编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电子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声像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照片、影视胶片、录像带、录音带、音视频光盘、磁盘、闪存盘等为载体,记录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和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录音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整理,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工程文件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立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归档,是指文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过程。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指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徐海涛
联系电话:0635-83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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