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基本概念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地方政府或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评估工作,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等控制性指标,统一纳入出让公告条件,可公开出让的土地。依法竞得“标准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按“标准”使用土地,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验收监管。
二、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工业用地配置效率,为工业项目建设按下“快进键”。同时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保姆式服务,以“部门协同推进、科室容缺同步审批”的创新模式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措施,规定时限办理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有效缩短审批时限,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缩减项目投产达产周期,为企业节省成本,提高产出效率。
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高标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指标等4项固定指标,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
通过服务流程做“加法”、审批流程做“减法”,全力破解项目审批环节多、流程长、落地难、落地慢的问题,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让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改革红利。
三、工作任务目标
根据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工作安排,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今年将进一步扩大范围至全市所有区县,力争6月前实现标准地出让项目落地,全年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比例原则上达到20%。
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主要内容
(一)开展区域评价
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的原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管理范围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条件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以及在土地供应前完成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对评估报告等进行完善,并及时告知用地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开展区域评估的片区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出让前应进行单宗用地评估。
(二)构建指标体系
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市级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分行业类别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产出强度、单位排放标准、研发投入等指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实施宗地出让时,将宗地的指导性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施公开出让,并在成交后纳入履约监管协议。
(三)明确履约要求
在新增工业项目出让时,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履约监管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事项等内容纳入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企业竞得土地后,应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步签订建设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诺按约兑现指标,作为履约监管依据。
(四)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按照“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对合同及监管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记录,业主单位整改并达到验收要求后,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供地合同、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注明不得转让)手续。项目投产后,在约定限期内,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取消转让限制)并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合同或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有整改期限的,按约定进行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