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甲类生产厂房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问题解析

       (2)《应急照明标准》第3.3.8条规定:“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厂区车间不仅数量多,而且每个车间的使用功能、工艺流程和建筑概况均有不同,各车间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标志灯的数量也不相同,因此各个车间需要由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引入的配电线路回路数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配电线路回路数肯定不少,这意味着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集中电源数量较多,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的面积需要加大,这会引发一个新的问题:集中电源的自备电源大部分是锂电池或铅酸蓄电池,需要确定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是否同时也为蓄电池室。如果同时也为蓄电池室,该功能房间电气专业需按照《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以下简称“《直流电源规程》”)设计。《直流电源规程》第8.1.4条规定:“蓄电池室内的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蓄电池室内的地面照度和照明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的有关规定”,这无疑提高了该功能房间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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