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23〕15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职责,保障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海绵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出台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是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6〕17号)文件的细化完善,市住建局于2月组织专题调研,2月28日面向社会、有关部门、各区市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第二条 海绵设施是指对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的类似于海绵效应的工程建设设施。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面、透水铺装地面、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技术要点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威海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明确承担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制定具体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架构,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水利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我市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体制,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海绵设施一并移交。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海绵设施随项目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由其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实施的综合整治和改造提升类建设项目,在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原项目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社会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PPP项目)按合同约定由项目公司(SPV)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相关体制的文件规定分别予以经费保障。
PPP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在项目合同期内从项目费用中解决,合同到期后按照海绵设施权属,由产权管理部门向财政申请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地产等社会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海绵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应当树立管理质量意识,做好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管理单位根据具体工作需求进行安排。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施、设备、工序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第十七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等资料是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依据,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第十九条 鼓励海绵设施所有人委托专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海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海绵设施受到破坏或者被盗的,由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更换或补齐。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4月3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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